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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律师事务所: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 不断完善“公正、高效、权威”的民事诉讼制度

* 来源: * 作者: admin * 发表时间: 2019-02-19 15:21:06 * 浏览: 2427
       2月4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,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。就《解释》起草背景、意义、原则和主要内容等问题,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。

  出台背景及意义

  记者:请谈谈《解释》的起草背景和意义。

  负责人:2012年8月31日,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),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,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,共有60条,修改条文近100处,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,新规定了公益诉讼、第三人撤销之诉、举证期限、行为保全、小额诉讼、调解协议司法确认、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,对民事诉讼原则、管辖制度、调解制度、证据制度、立案制度、简易程序、特别程序、审判监督程序、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。这次修改,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,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,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,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,维护司法公正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,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,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,第一时间成立了贯 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,领导小组设办公室。办公室设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、局、室、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,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。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,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,紧紧围绕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”这个目标,历时两年,先后经过全面论证、专题论证,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,送请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、国务院法制办、高检院、司法部等国家机关的意见,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,先后召开专题论证会、座谈会共计150余次。在深入调查研究、广泛征求意见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,完成了起草工作。2014年12月,我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五次认真细致讨论,通过了《解释》。

  《解释》共分23章,共552条。《解释》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、明确具体的规定,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、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,是内容最为丰富、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,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、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,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,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。《解释》的制定实施,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、统一、严格、有效实施,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,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,树立司法公信,提高司法权威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